案情回顧
2018年12月03日07時30分許,劉某駕駛無號牌“蘇豐建設”牌三輪電動車(上乘秦某、趙某),沿鎮(zhèn)原縣南川鄉(xiāng)上莊行政村秦大灣村道由北向南行駛至秦某家門前向南50M的左向彎道處,因操作不當致車輛失控駛出道路,墜入道路東側溝壑,致秦某、趙某受傷、肇事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。趙某后經鎮(zhèn)原縣人民醫(yī)院搶救無效死亡。
當事人劉某,女性,66歲;乘車人秦某,9歲,系劉某孫女;乘車人趙某,9歲,系劉某外孫。劉某無證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送孫女秦某、外孫趙某上學途中發(fā)生交通事故。
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罰
劉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,其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條“駕駛機動車,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”第二十二條一款“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按照操作規(guī)范安全駕駛、文明駕駛。”第四十二條二款“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(fā)生危險的路段行駛,以及遇有沙塵、冰雹、雨、雪、霧、結冰等氣象條件時,應當降低行駛速度。”第五十條一款“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。”之規(guī)定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九十一條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(fā)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,確定當事人的責任”之規(guī)定擬認定:劉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;秦某、趙某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。
劉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,發(fā)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,且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,其行為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涉嫌交通肇事罪,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。
事 故 預 防
當前,農村地區(qū)多數年輕人外出務工,在家留守老人為了接送孩子上下學方便,購置超標電動車,并進行改裝,但此類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因駕駛員操作不當、車輛穩(wěn)定性差等原因極易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。
下面,讓我們看一看超標電動車都有哪些危害?
超標電動車的危害
近年來,超標電動車(含二輪、三輪、四輪電動車)在我縣逐步增多。這類車輛及其生產企業(yè)普遍未列入國家《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(yè)及產品公告》,車輛各項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,安全性能差,上道路行駛極易發(fā)生道路交通事故。且未投保相關保險,嚴重侵害了群眾利益,給道路交通安全、交通秩序、矛盾化解帶來諸多不利影響。
什么樣的車才是超標電動車喃
很多人可能會有很多疑問了,什么樣的車屬于超標電動車呢?根據國家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》(-1999)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強制性標準要求:
(一)最高車速≤20km/h;
(二)電器系統(tǒng)不得具有可調節(jié)最高車速的功能;
(三)具有超速自動斷電功能的限速裝置,且必須固封;
(四)空車質量≤40kg(不含電池)且整車質量≤55kg(含電池);
(五)電動機功率≤300W;
(六)蓄電池的標稱電壓≤48V;
(七)具有腳踏行駛能力;
(八)輪胎寬度≤66mm;
(九)前后輪中心距≤;
(十)裝飾寬度≤。
請注意!是每一項符合才是合標的電動車喲!
目前道路上常見的超標電動車
上面就是目前路上常見的超標電動車
這類車輛不符合-1999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》規(guī)定的標準要求,大多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于機動車的相關定義,該類車經過鑒定結論大多屬于機動車范疇。上道路行駛,需要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。
且生產企業(yè)普遍未列入國家《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(yè)及產品公告》,故交通管理部門無法為其辦理登記上牌,車輛無合法上道路行駛的權利。
超標電動車的危害
一、車輛各項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,上路行駛沒有安全保障。
二、此類車的車輛轉向、制動等安全部件安全性能普遍較差,在違法載人或裝載貨物的情況下,由于重量增大、重心增高等方面的原因,一旦發(fā)生緊急情況,車輛難以控制,可能會出現車毀人亡的惡性事故。
三、該類車大多裝載有電壓很高的電瓶裝置,極因為高溫、雨水、違規(guī)充電等因素,引發(fā)短路導致自然等消防事故。
四、駕駛該類車輛駕駛人大多都未經過駕駛學校接受過培訓學習,駕駛人安全意識淡薄,不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規(guī)的行為屢見不鮮。如:隨意調頭、行駛快車道、逆向行駛、闖紅燈、超載超員等,嚴重影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,極易引發(fā)交通事故。
五、大量占有路面空間。電動車往往出沒于繁華路段,其車體相當于兩個半甚至更多自行車。它擠占了路面的相對通行空間,成為交通擁堵的原因之一。
六、交通事故理賠難!由于此類車輛無法辦理保險,一旦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駕駛人和乘坐人根本得不到應有的賠償。給群眾生命財產帶來嚴重的影響。